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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著名人物(以下简称“名人”)档案资料的收集、管理和利用,保护学校的重要历史记录和大学文化的宝贵财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山东省档案条例》和《山东省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》等法规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长期的工作、学习、生活中形成的,具有保存、利用价值的,各种文字、声像和实物等不同载体的材料。

第三条 学校对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、集中管理,维护档案完整、准确与安全,便于利用,遵循保密的原则。

第四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名人档案的管理、监督和指导工作。具体职责如下:

(一)制定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;

(二)拟定名人档案的建档范围和对象;

(三)做好名人档案的收集、征集、整理、保管和利用工作;

(四)组织开展和参与名人档案的专题研究;

(五)组织举办名人档案的展出活动。

第二章 名人档案的建立

第五条 名人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在我校或者曾在我校学习、工作的,在某一学科、领域、行业作出过重大贡献,产生重要影响,并得到社会认可的著名人物。主要包括:

(一)历任学校领导;

(二)历届中国共产党全国、省代表大会代表,中共中央、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等;

(三)历届全国、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,地市级及以上民主党派、无党派及侨联等组织负责人;

(四)中国科学院院士(国务院学部委员会委员)、中国工程院院士;

(五)中组部“千人计划”入选者,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、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、国家“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”人选,教育部“长江学者奖励计划”人选、教育部“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”入选者,国家级教学名师,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,山东省“泰山学者”特聘专家(教授)、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,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重要奖励的专家学者;

(六)学校三级及以上教授;

(七)国内外著名政治家、社会活动家、知名人士、企事业界名流;在国内外有一定声誉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、教育家和艺术家等;

(八)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;

(九)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、成绩卓著的校友;

(十)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人士等。

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内容:

(一)生平方面:生平传记、回忆录、照片、履历表、日记、学历学位证书、专业技能证书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、职务任免书及其他实物等;

(二)活动方面:参加省部级及以上代表会议、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、重大社会活动时形成的讲话稿、照片、光盘、录音带、录像带等材料和业务活动材料,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记录等;

(三)成果方面:公开出版的著作、译著、教材及手稿,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论文、译文及手稿,书画、摄影等作品,担任省市级及以上科技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、重要刊物编委会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书,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奖状、证书、奖章、纪念章、纪念品等;

(四)评价方面:各类出版物、媒体上发表的有关征集对象的评价文章和回忆录,各种会议上由组织整理的经验介绍和考察、晋升等综合性评价材料,各种纪念活动中形成的材料。

第七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形式:

(一)各部门、各单位按照要求向档案馆移交名人档案资料;

(二)档案所有者向学校档案馆捐赠、寄存名人档案资料;

(三)对散存在馆内外、校内外的名人档案资料进行征集、复制;

(四)档案馆与档案资料所有者商定的其他收集方式。

第三章 名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

第八条 名人档案是学校档案分类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门类,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整理。名人档案一般设置四个一级类目,即:生平类、活动类、成果类、评价类,必要时可以在一级类目下再设若干小类。照片、光盘、录音、录像、证书、实物等特殊载体的档案,按照其所反映的内容统一分类整理编目,单独存放保管。名人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为永久保存。

第九条 名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档案,已经移交档案馆归档的,可以将其中有代表性的材料采用复制的方式归入名人档案。已经归入人事档案中的履历表、志愿书等反映名人生平的材料,可将复制件归入名人档案。

第十条 可采取捐赠和寄存等形式将名人档案移交档案馆归档。鼓励名人档案材料持有者向档案馆捐赠和寄存档案。对比较珍贵、本人及家属不愿捐赠和寄存的名人档案,经本人或家属同意,档案馆可办理短期借用手续,制作复制件归档。

第十一条 档案馆应按照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,采取有效措施,科学保管馆藏的名人档案,维护名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防止丢失和损坏。

第十二条 名人或名人档案捐赠者有权利了解名人档案整理、保管、利用情况及优先利用名人档案,有建议利用范围的权利,有补充归档材料的权利与义务。

第十三条 凡由档案馆保管的名人档案及其复制件,必须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赠与、交换和转让,不准擅自买卖、涂改、损坏或者销毁。

第十四条 经个人或单位申请,由档案馆审核、分管校领导批准,校内外各单位可以利用名人档案。对于限定使用范围的名人档案(一般由形成单位和个人提出,可在办理移交手续时注明),档案馆及利用人应严格按要求执行。

第十五条 为更好地发掘和利用名人档案资源,档案馆可以利用名人档案举办专题展览,开展档案编研和历史研究,充分发挥名人档案在宣传教育、学术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。

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

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部门、各单位名人档案的建档情况,列入档案工作的考核内容。

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山东省档案条例》的规定,对在名人档案建立、管理和利用过程中故意损毁、涂改、伪造或者擅自复制、提供、公布、出卖名人档案的责任人员,根据档案的价值、数量和情节轻重给予处罚。造成损失的,责任人须按照规定赔偿损失。构成犯罪的,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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